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别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清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我局副股级(含)以上的干部。我局具体负责各站室正、副股级干部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极限及相关程序的规定办理,要积极协助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
第五条。追究副股级干部以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应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采取以下的形式进行追究。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三)、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经济责任。
(四)、提出辞职或免职决定。
(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
(未完,全文共1192字,当前显示3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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