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
×年月日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效地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的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等方面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或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关、并急需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本区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方案;
(三)区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区本级财政决算;
(五)城景区的规划及座落于风景名胜区的村镇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涉及城区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
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新增建设项目立项。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立项。
(六)对区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七)撤销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定或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的重大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依法质询所涉及的重大问题;
(九)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和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订、修改和有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部署;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三)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情况;
(四)区本级超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使用、管理情况;区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各项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五)旅游、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公共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部署。
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方面的重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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