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社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供销系统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促进工程项目管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湖南省供销社和衡阳市供销社内部审计办法和省市有关审计规定,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本系统内所有单位(包括市社机关)以各种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凡属于此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由监事会组织实施,也可委托衡阳市社审计科和社会审计实施。需要委托衡阳市社审计科和社会审计项目,具体委托事宜由市供销社监事会办理。在委托审计中,市社审计股负责内、外联系及协调工作,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修缮(装饰)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项目负责单位审核,报市社监事会备案
第三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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