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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考核评议,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层级考核评议奖惩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三条考核评议奖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第六条执法考核、评议后应坚持奖惩分明。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第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填写和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未适用法定程序或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误致使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第十一条被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应由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一)荣获县级政府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100元;

(二)荣获市政府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200元;

(三)荣获省政府或交通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500元;

(四)荣获国家级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800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考核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一发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公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第五条: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并扣分。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3分)

(二)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行为的;(2分)

(三)适用法律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2分)

(四)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错误和纰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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