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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的监督办法

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行的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对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促进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第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纠正错案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报告,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执法检查、视察、评议,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等渠道发现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监督:

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实体处理上确有错误或显失公平的;

㈡依法应予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查处的,该捕而不捕的或越权办案,超期不结,超期羁押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㈢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的;(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

㈣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错案不予纠正,或对其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严肃处理,隐瞒事实真相、包庇纵容的。

第五条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司法个案监督的重要日常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承办有关司法个案监督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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