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省科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经常性管理教育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党的先进性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要求和《省科协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协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学习教育、党员管理监督、党内民主参与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三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基层组织。
(1)机关党委由7-9人组成,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选举前,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请示党组同意并上报上级党(工)委批准;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工)委批准,委员报上级党(工)委备案。机关党委委员在任期内出缺,由党员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补选;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党组织的同意,由上级机关党(工)委任免。
(2)正式党员3人以上,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一人。支部委员会通过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支部的建立、换届及书记的任免,由机关党委负责。
(3)在机关党的委员会中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委员不少于5人。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和任免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委和上级纪委(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4)建立机关工会委员会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配备兼职工会主席和兼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各1人。机关工会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工(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机关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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