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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永州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本局机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被问责对象能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的,应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四条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不认真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会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局长以及其他局领导交办事宜的;

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三定”方案和局给新设科室确定的职责,致使全局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

3、涉及多个科室办理的事项,牵头科室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4、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请示、报告、审批事项、业务办理等,不及时受理,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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