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私营企业主党员的联审制办法
关于发展私营企业主党员的联审制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私营企业主中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私营企业主党员联审制,是指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私营企业主列为发展对象的人选,在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前,由各党委报区委组织、税务、工商、公安、工会、共青团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的制度。
第三条审查私营企业主的范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被定为发展对象的先进分子。
第四条联合审查的内容是指上述的被列为发展对象后的私营企业主的个人历史、政治表现,重点审查其财产来源及使用的合法性;诚实守信、遵章守纪和依法纳税;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基础状况,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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