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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试行办法

××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乡长负责制,促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恪尽职守,确保政令畅通,避免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和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乡人民政府(简称乡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在其管辖的部门工作和范围内,由于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运作,造成工作损失,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行政监督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政府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的问责。

本办法所指政府部门包括乡政府各组成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政府部门内设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本办法所指被问责人即经乡政府决定问责的上述机构单位行政首长。

第四条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政、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服从全局利益,积极主动和优质高效完成乡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一旦发生问责情形,应当主动纠正错误,切实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发生及扩延。

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乡政府报告或举报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监督问责效果。

第七条乡政府办公室为受理问责举报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问责报告、举报材料的登记、分处、呈报和归档。乡长秘书根据问责事项书面材料,甄别后提出办理意见,报乡长和有关副乡长。

第八条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乡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因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完成的:

2、经乡政府全体会议、乡政府办公会议、乡长办公会议、乡政府工作会议审议并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或一个时期内乡政府部署中心工作决定由其承担的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完成的;

3、未认真执行乡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政令畅通和乡政府整体工作的;

4、对乡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乡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不认真办理、答复,或应向乡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机构报告工作而未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发生决策失误的:

1、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决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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