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矛盾纠纷排调情况的问题与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在农村一些因土地权属、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因化解不及时酿成刑事案件和群众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制约了和谐社会构建进程。据了解,在我省不少地方诸多农村矛盾纠纷中,土地问题约占33%,宅基纠纷约占22%,村财务、机井、树木、干部作风问题,约占24%,其他如婚姻家庭等占21%。总体看,矛盾纠纷排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下面将问题及成因分析如下:
1、调处率低。据了解,不少地方矛盾纠纷调处率低,有的还不到50%。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个别职能部门和乡村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重视不够,只满足于表面稳定,一时稳定,等各种矛盾纠纷激化时,才给予足够重视,无形中加大了调处难度。二是重排查轻化解。不少职能部门和乡村虽然能够定期对本部门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但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往往满足于登记造册,没有大力进行认真调处,习惯于把问题上交,存在着等、靠、推思想。三是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人员、单位职责不清,使问题拖而不决,造成小事拖大、易事拖难的局面。排调过程中,没有形成整体合力,对一些跨部门、跨区域的矛盾纠纷缺乏有效配合。
2、排查不彻底。由于排查不到位,一些深层次的矛盾纠纷没有排查出来,甚至有一些已经上访,而各级报表上还未显示出来。主要原因:一是一些乡村、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抓的不紧,排查不细。二是掌握矛盾纠纷的途径单一,主要靠当事人反映情况,而没有完全建立起横到边、竖到底的排查网络,造成错报、漏报现象,致使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掌握不全面,不知道事情产生的起因、过程、双方的情绪和要求、矛盾纠纷发展的程度。三是个别乡村、单位对存在的矛盾纠纷,采取不报或少报的情况,认为有可能出现上访苗头才上报,使一些隐患被排除在外,造成各种突发上访事件不时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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