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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省关于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市区域卫生规划(2007-2010)》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率先建成省基本卫生现代化县(市)和健康城市的目标,全面贯彻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努力构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协调、快速、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在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

2、有利于激活机制,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3、有利于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发挥卫生资源的最大效益

4、有利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安置职工,确保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社会稳定

5、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及投资者的利益关系,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和保护职工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积极推进医疗机构改革

(三)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暂定八所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二院、市中医院、市精神病医院由市政府举办;塘桥、乐余、锦丰、金港镇中心卫生院由所在镇政府举办。镇、村及街道应继续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同步建设,同步推进。

中心卫生院的人、财、物及日常管理由各镇政府负责;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卫生规划、业务指导、人员准入条件的制订、医政监督等事项。中心卫生院院长及其它管理层人员的任用,各镇政府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并书面征求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深化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职位竞争制和院长及主要技术岗位年薪制,通过内部竞争和绩效挂钩,增强内部活力,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医疗机构领导干部任用制的改革,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院长、副院长。

(四)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完善医疗救治体系

鼓励由社会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综合性医院。除暂定的八所公立医疗机构外,其它医疗机构全部改制为民营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应按照整体布局合理设置。根据社会需求适度发展私营个体诊所。

(五)稳步推进医疗机构改制工作

1、改制形式。采取公开竞标、拍卖、挂牌转让等形式,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实行内部转让、协议转让。

2、人员处置。医疗机构改制后,其事业单位性质随之转为企业性质,职工的事业身份暂不置换。新进人员按企业性质人员处理。

(1)离退休人员。镇卫生院改制时将离退休人员从卫生院剥离,由镇卫生管理服务中心代管。离退休费调整的办法、时间和标准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调整范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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