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一、深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各民族人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1,《决定》明确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提出了推进农村改革的发展的总体思路、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重大任务、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举措、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重大安排,对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现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又再明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充分实现农民对承包土地各项权益。对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正本归源的提导意义。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现,将有利于农村农民在资金融通活动中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意味着债权的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市场空间也得到拓展。
二、当前农村金融体系缺陷的探索
当前,农村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以农信社为主及几大专业银行的业务网点构成,其主要的业务是以简单存取贷的资金流转及不动产抵押业务为主,金融工具单一,农业保险面窄小。其次,是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准入过严,现在金融机构网点至镇级居多,至社区和村相对比较少,要实现金融业务服务到社村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究其原因,从主观上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社村一级经济总量相对较少,经济活动的形式相对单一,经济活动的频率也相对低。广东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情况相对比较好,内地及边远经济落后的地区的情况尤为明显,从现行的金融政策下,银行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必然不愿意做“亏本”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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