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税收优惠模式显露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法律级次较低。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其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目标,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之外,施以更多的税收优惠,越权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至于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同一所有制企业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而且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二是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大部分优惠政策表现为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出现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规定中,在政策内涵和总体规划上缺乏统一性和长远性。
2.税收优惠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的项目,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因此,我国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迫切需要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
3.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单一。
其一,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再加上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其二,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包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两大类。直接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退税。其特点是简单明了、具有确定性。间接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是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等,其特点是具有弹性。一般情况下,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争取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大,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因此,在选择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时,主要应当运用间接优惠,尽可能少用直接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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