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劳教工作中的应用
为构建和谐社会,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央政法委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劳动教养工作做为政法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推进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具体实践上,劳动教养机关应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笔者根据劳动教养制度和劳动教养工作实际情况,认为宽与严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是相辅相承的,没有宽就没有严,没有严就没有宽。同时,宽与严还要掌握好尺度,既没有无原则的宽,也没有无度的严,宽与严要在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实施,只有在这个范围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才能达到宽严相济的效果。劳动教养机关对“从宽”和“从严”政策落实应从下面两点入手。
一、在权利保障上“从宽”,在管理上“从严”
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是指劳动教养人员作为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劳动教养期间依照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充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利,是劳动教养工作长期以来努力实现的目标,也是建设民主政治、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然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教养人员充分享受合法权利应尽量宽泛。
劳教人员权利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及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利;人身保护权利;基本政治权利和社会发展权利;财产与家庭权利;司法救济权利;就业保障权利。虽然劳动教养人员有了许多的权利,但在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中,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规范存在着许多问题与弊端。
(一)劳动教养人员权利规范层次低,缺少保障机制
目前仅有的两部劳动教养专门法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均未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进行任何规范。只是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其他行政规章中,涉及某些具体业务时才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相关权利进行了规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总则部分未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权利进行任何规范。现行劳动教养法律虽然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某些权利进行了规范,但却没有注意建立保障这些权利的有效机制,从而使其难以真正实现。例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育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少于三小时,劳动不超过六小时。”但在实践中,由于财政保障不足,劳动教养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已成为难以克服的“顽疾”,学习时间、休息时间常被侵占,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教养人员的学习权、休息权很容易遭到侵犯。
(二)缺乏对权利规范的审查机制,某些条款过于笼统
由于我国尚示建立法律法规审查制度,现行法律法规中难免存在违宪或者违反上位法的条款,劳动教养法律法规也不例外。例如有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制定的所规队纪规定的“处于严管期间的劳动教养人员,其信件可以检查。”这些不合理的政策正在威胁着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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