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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小生产理论与中国现代化

【关键词】马克思/小生产/小生产理论/现代化

【正文】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1)04-116-05

小生产是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这种社会现象既有其历史必然而具有历史合理性,但又是当今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严重障碍而必须加以清除。尤其是对于原来经济文化落后的我国来说,由于小生产存在的长久性、普遍性、稳固性和影响深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负面制约就更不容忽视。要在实践中解除这种负面束缚,必须先从理论上弄清楚这个问题。因此,发掘马克思关于小生产理论,对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所谓小生产,是指以个体小私有制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经营规模狭小的一种生产。主要是指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小生产,包括自给性的小生产和小商品生产。在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的社会形态中,个体农业生产基本上属于自给性的小生产,即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小生产,一般称之为宗法式小生产或自然的农民经济,其人格表现为宗法式小生产者或小农。个体手工业生产,基本上属于商品性的小生产,即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小生产,其产品主要用于交换,而不是用于自己消费,其人格表现为个体手工业者,他们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也有个体农业生产者将自己的部分产品拿去市场交换,也属于小商品生产者。马克思说,当农民和手工业者成为“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之后,“它才能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注:《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

关于小生产,马克思在《资本论》和《路易·波拿巴雾月十八日》等论著中作了生动而深刻的概括: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累,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注:《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小生产的主体是农民。马克思对小农也有一段精辟的阐述:“小农人数众多……但彼此间并没有多式多样的关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任何分工,应用任何科学,因而也就没有任何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任何不同的才能,没有任何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个农户都是自给自足……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他们就没有形成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第217~218页。)

关于小生产的特点,马克思提出以下主要论点:

第一,渊源长远,且具有普遍性。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解体过渡到奴隶社会,生产资料由公有制转变为私有制。奴隶社会的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自由民中包括了大奴隶主和小生产者。奴隶制社会解体进入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化程度更高,个体小农和手工业者的小生产普遍地存在了。资本主义取代封建社会后,当然以雇佣劳动制为主要剥削方式,但小生产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尤其是原来经济文化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小生产仍然是普遍的现象。这表明小生产的产生和存在是历史的必然,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它不仅渊源长远,而且具有普遍性意义。所以马克思说:“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注:《资本论》第1卷,第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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