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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县公有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有医疗机构实行公有民营管理,是为了认真结合我县实际,贯彻省、市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县政府《关于岱山县公立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创新我县医疗卫生体制,推进多元化办医格局,激活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医疗服务竞争力,调动全体职工积极性,保障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是指资产所有权属有公(国)有,但经营权属经营者,实行资产与经营权分离管理的医疗机构。本县区域内除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外的原县、乡镇两级医疗机构,均采用本办法进行经营管理。

第三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其经营管理主要采取“承诺责任”、“合作经营”等方式。其经营流动资金,可由原公有资金为主投入,也可由管理者合资为主投入。具体筹资办法、数额,根据各机构的不同情况及经营方式决定。

第四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方式,应根据尊重内部大部分职工的意愿。职工意见不一或分歧较大的,由县卫生局据情决定。实施的经营管理方式,可以酌情转换。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其机构性质基本不变,为政府指导的非营利性卫生事业机构,接受县卫生局的行政监督和业务管理。

第六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设院长1名,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选任经过推荐、测评、考察,或公开竞(招)聘等程序,由县卫生局批准任职。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院长实行任期制,每期一般两至五年,期满后可以连任或改选。各机构原则上应建立2-3人组成的管理班子,行使医疗机构管理责任。

第七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院长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全院经营、人事、财务等管理权,拟订本院发展计划及工作方案,提议重大事项研究,执行经集体研究通过的决定决议,安排行政及业务工作,处理日常事宜,根据职工合理化意见改进领导管理方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八条公有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院务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政策出台、规章修订、资金筹措、业务开展、人事聘免、经济分配、设备更新等重大事项,应发扬民主,征求职工意见,增加工作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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