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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发展走势实践探讨

乡镇司法调解中心一这一为社会所珍视的“陵县经验”,仅仅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即以星火燎原之势在华夏大地迅猛推广开来。即是经济欠发达的滨州地区,仅用个月的时间,所有乡镇就全部建起了司法调解中心,并初步取得工作成效。实践证明,建立乡镇司法调解中心这一突破性改革举措,对依法解决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农村稳定,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起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乡镇司法调解中心何以如此倍受社会之重视,发展何以如此之迅速,它未来的发展前景又何以能引起人们如此之关注。自然成为人们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和深入探讨的课题。

实践提出的新课题

一、乡镇司法调解中心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体制、生产方式、分配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和历史性变革,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相应的人际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导致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出现。能否及时、正确地处理这些矛盾,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然而,调解民间纠纷的传统形式、手段和方法,已远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需要有新的组织机构、新的工作方式、新的运作机制,重新审视新时期农村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形式、新内容、新特点,探索有效解决这些矛盾的新途径、新策略、新办法。为此,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应运而生。因此可以说,它在中国农村大地上的出现,并非偶然,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渊源,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二、乡镇司法调解中心存在的现实重要性

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在内容和形式上,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一是在矛盾的内容上,由历史上的以政治问题为主向现实中的以经济利益为主转变,表现为利益调整、利益之争为核心内容的矛盾。矛盾的主要指向主要是与物质利益息息相关,与民主权力紧密相联,是群众在现实生产、生活中的切身利益问题。二是矛盾主体由过去主要是个体之间的矛盾向群体性矛盾转变,涉及群众广泛,思想观念多元。有的还表现为企业与企业、单位与单位、地区与地区间的矛盾。三是矛盾的性质,出现由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变的苗头。尽管这类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一般表现为非对抗性,但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妥当,矛盾极有可能向对抗性转化。如少数地方出现的群众性上访请愿、罢工罢市、游行示威,甚至拦截领导车辆、冲击领导机关、设置路障阻塞交通等,都是矛盾激化、矛盾性质有所转化的兆头。四是矛盾的复杂程度和解决矛盾的难度加大。这既有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期望值过高的原因,也有个别部门依法行政不力的原因,加之某些政策、法规不配套,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导致问题的处理更加复杂和艰巨。这些客观事实决定了类似矛盾的解决仅靠说服教育难能完全奏效,须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中心的综合职能、综合手段,尤其要充分运用好法律手段,平息和处理尖锐复杂的矛盾纠纷,做到依法调解,依法处理,依法服人,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乡镇司法调解中心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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