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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跟踪研究报告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年初,中央决定在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大省安徽省进行全面试点,标志着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年,江苏省依靠自身财力在全省自主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份大都选择了部分县(市)进行了局部试点;××年,中央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两年来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个省份,同时,经过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两个发达省份也依靠自身财力进行了自费改革。至此,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个省份全面展开,其余个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局部试点。根据财政部统计,××年全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农业人口达到亿,约占全国农业总人口的。

(二)试点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政策,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年月日,中发号)明确了以“三项取消”、“两项调整”、“一项改革”为主体内容的改革措施。在此基础上,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年月日,国发号),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文件,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完善和具体化。主要内容包括:

⒈关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除强调坚持按照中发号文件规定、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外,明确提出“对新增的耕地或因征占、自然灾害等减少的耕地,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经过核定的土地面积和常年产量要征求农民意见,得到农民认可,并张榜公布”。

⒉将“如何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税费负担”的权限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强调“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民,是否需要和具体采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农业特产税政策,减轻生产环节税收负担。在年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简并、调整农业特产品应税品目,调整部分农业特产品税率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降低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茶叶、水果、原木、原竹等)税率,并将部分农业特产品(如烟叶、牲畜产品)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改为收购环节。

⒋关于解决村级三项费用缺口问题。国务院明确,“可以由乡镇财政适当补贴,也可以按照中发号文件精神在农业税及其附加总体负担水平不超过的前提下,通过适当降低农业税税率,相应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办法,增加村级收入”。

⒌关于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后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和维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问题。国务院规定,“今后凡属于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淮河、洞庭湖、鄱阳湖、太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地区,进行大中型水利基础修建和维护,所需资金应在国家和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予以重点保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应从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中安排资金。坚决取消基本建设投资中要求农民出资出劳进行配套的做法”。

⒍进一步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由过去的乡镇政府和当地农民集资办学,改为由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并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各省级政府要参照改革前农村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核定本地区标准和定额,扣除学校适当收取的学杂费,其余部分由县级地方政府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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