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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退之间——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

在当代西方哲学舞台上,罗尔斯无疑是一位具有独特思想性格的哲学家。这位被誉为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哲学领袖和哈佛“自由主义思想铁三角”之一(另外两“角”据说是帕森斯和亨廷顿)的哲学和伦理学教授,自七十年代伊始发表《正义论》以来就一直充当着哈佛和美国,乃至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和社会伦理学的“领衔主演”,被丹尼尔斯称之为“二十世纪的洛克”。

今天,已经没有人会怀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巨大影响及其哲学话语的权威性了,从哲学、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到所谓“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理论”,几乎都可以感受到罗尔斯的思想渗透和话语力量。可“树大招风”,罗尔斯及其《正义论》也不可能超出这一法则。打从《正义论》问世后,罗尔斯便再也没有安宁过。罗尔斯受到的批评和挑战是全方位的,有来自新自由主义的内外夹击,也有来自哲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批评,一时间大有四面楚歌的“危机”感。反自由主义的思想家们(如,米歇尔·桑德尔、泰勒、麦金太尔等)批评他因循(即“因”近代社会契约论的社会伦理之传统理路)守旧(即“守”启蒙运动以来的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立场),而事实上,这种基于社会契约的现代启蒙式自由主义的“道德谋划”,已经无力应付现代社会的道德问题了。激进的自由主义者(如诺齐克)抱怨他放弃了“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西方经典性的现代价值圭臬,无论如何,所谓“平等的自由”和“差异原则”,都必定要付出牺牲个人天赋权利的代价。

除了思想派别的根本立场反驳,还有来自多学科学者在具体观点和学理技术等问题上的批评。一些法学家(如哈特、德沃金)和政治学家(如阿克曼)质疑罗尔斯,正义原则是否非得有“原初状态”、“无知之幕”一类的前提预制来担保其理论合法性不可,毕竟这类旧式的哲学假设不如“价值中立”一类的概念来得实际合理。哲学和伦理学的同道们对罗尔斯的诘难似乎更多更麻烦,内格尔教授说,“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前提预设虽然是想建立一种公正的客观立场,但这仍然是一种理论立场,真正的客观公正应当是无立场(“fromnowhere”)。哈贝马斯不无诙谐地谈到,“无知之幕”的设置不啻一种“信息强制”,其实质性意图是把所有参与社会契约或原则协商的人都蒙在鼓里,可实际上作为社会公民的现代个人岂是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的理论虚构所能“蒙”得了的。再者说,在现代民主社会的条件下(罗尔斯本人也承认这一点),正义伦理原则和一切“可普遍化”(universalizable)的伦理原则,并不是靠旧式的社会契约理论所能求得的,只能靠公共言谈基础上所达成的公共理性来保证,无须用一种人为的“幕布”来遮盖各自道德观点的差异,关键在于建立理想的公共论坛,建立能够为言谈各方所理解的理想语言和合理语境,反复磋商,反复讨论,最后达成某种共识。

批评与赞扬似乎同样的多。但罗尔斯还是罗尔斯。在《正义论》出版后的二十三年时间里,他一面静听“八面埋伏”,寻求着理论突围的最佳途径和方式,另一方面,他又像一位老谋深算的拳师,巧妙而精心地构筑着新的理论防线。在他看来,全部有关其正义论伦理的有意义的批评,无外乎两点:其一,在文化多元论和现代民主社会的条件下,作为一种道德理论的正义论如何获得其普遍有效性。易言之,作为一种伦理学说的正义论能否成为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基础。其二,《正义论》用以构筑普遍正义伦理的学理方法是否充分合理。前者关乎思想立场,后者涉及论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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