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分析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三项主要职能之一,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鲜明的党派性等特点,层次高,影响大,对于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促进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应该而且能够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一、开展民主监督,重在提高组织程度。政协的民主监督从实施主体看,既可以是政协组织或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也可以是委员个人;从内容看,既可以是党委、政府以及地方经济社会中的重大问题,也可以是群众关心的具体问题;从形式看,既有庄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方法。但在实践中,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以及无序化和随意性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程度。
一是需要党委、政府对民主监督作出制度性安排。民主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敏感性较强的工作,必须依靠党委、政府采取制度手段支持民主监督工作。要按照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结合我市民主监督工作的基础和现状,各级党委应以文件或制度的方式,提出支持和促进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和要求。政协应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认真研究确定民主监督的对象、内容,提出实施方案,主动向党委汇报,引起党委领导重视,进入党委工作议程,争取党委的认同和支持。
二是根据监督工作环节的需要,选择恰当的监督方式。目前,已实行的民主监督方式较多,在强调创新的同时,应根据监督对象、内容、范围的不同,用活、用好现有的监督方式。如在实施监督的不同环节,可以运用专题听政、视察、协商座谈、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等方式有序进行,以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未完,全文共2750字,当前显示6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