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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一些思考

一、坚持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创新思想理念

司法行政系统内外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一是系统内:许多同志认为司法行政工作管理职能弱,职权太小,工作推动难,事倍功半;领导不重视,吃苦不讨好,有苦劳没功劳;从中央到地方都提出要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实行依法治国,但实际要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任重道远,依法行政仍脱离不了“依权”行政的束缚等。二是系统外:大多数群众不知道司法行政工作是什么,政府部门包括政法系统其它部门及社会组织许多都不知道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做什么,表现出的思想倾向:司法行政系统没有什么具体职能、任务,这种系统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提出撤、并、转等。这两种思想倾向严重阻碍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制约司法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针对这两种思想倾向,只有坚持“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民主与法治,实行依法治国的理论为指导,创新思想理念。

(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职能主要涵括普法依法治理、基层人民调解、监改监教、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主要职能。普及法律宣传,旨在普遍提高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法人和自然人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社会法制化进程,推进民主与法治。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贯彻落实理论与实践的要求,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战略举措。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组织形式、组织网络、调解人员的性质、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及履行等,它在形式上是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其实质人民调解是社会民主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自选、自主、自治的民主与法治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监改监教从形式上表现为国家强制力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强制改造教育,实质仍是法制精神的反映。法律服务不仅是直接的具体的完善的法制教育形式,而且是依法治理重要的载体,推动普法依法治理的贯彻落实。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群体及法定的受援人提供社会性法律帮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精神和民主精神。只有充分理解认识到司法行政系统职能的作用,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两种错误思想倾向,确立司法行政工作是促进民主与法治,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推动力量这样一种新的思想理念。

(二)充分认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主体地位

司法行政系统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主体,司法行政每个同志都是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个体。履行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作用是司法行政系统及每个系统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不仅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战略的需要,也是司法行政工作赋予每个同志的职责要求。司法行政系统内存在的那种思想倾向源于自身存在的忽视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主体观、职责观。我们要消除那种消极被动的、无所作为的观念,必须牢固树立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的主体观念、职责观念,创新理念,并结合司法行政职责、职能及面临的实际工作现状,创新作为,努力从困难中、困惑中寻找发挥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突破点、突破口,探索新亮点、新天地,找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起点、新平台,这样才能创造新业绩,创造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新环境。司法行政工作只有这样不断地锲而不舍地去开拓,才能够充分地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地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贯彻落实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系统内外存在的两种错误的思想倾向,最终取得党委、政府及社会的广泛认同和理解,才能形成履行职能的良好环境,司法行政职能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三)充分认识司法行政职能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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