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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选民“厌选”原因及对策探析

一、“厌选”的原因

(一)利益动机缺位,选举缺乏内在动力

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实质上就是现实的利益关系。从法理上讲,选民选举代表作为自己的代言人在人代会上发表意见作决策,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代表为选民服务并向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代表与选民的这种关系是相互给予利益并逐步达到平衡的一种状况。选民给予代表的利益是让渡自己的权力给代表,使代表获得参加国家权力的资格。而这种资格就能使代表在人代会上行使权力,行使权力能给代表带来尊严、成就感、社会尊重和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自豪感、满足感。代表一旦依法当选就会获得这种基本利益。代表给予选民的利益,表现为收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替选民说话办事,防止公共权力对选民可能的侵害,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维护选民利益,让“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得到实现和维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定程度上和一定层面上选民与代表之间缺乏这种稳固的利益关系,原因在于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方式上。虽然选举法规定了“选民或者代表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在实践中,代表联名提名往往受到各种限制,在有些地方实际上名存实亡。实际候选人一般是由有关组织推荐的,最终谁被确定为候选代表,选民并不清楚,这样选民不了解自己让渡权力给予的那个人品行如何,参政、议政能力如何,使选民感到自己说了不算,自己参加不参加选举无所谓,选举与自己没多大关系。

选民更多地将选举活动视为政治活动和组织上的人事安排和对一些在专业领域有特殊贡献或者有专长的人的一种奖赏。据调查显示,超过的人持完全同意和基本同意人大代表的选举是流于形式。而每当选举之时各级组织又都认真地组织、安排选举事宜,要求每位选民必须参加,这在时间上也与选民个人所从事的工作和事业相冲突,选民不得不应付领导的安排,导致厌选。

许多代表也认为自己是被领导选出来的,而不是被广大选民选出来的,自己当选与否与选民无关,是上级对自己的关照,只要上级组织和领导满意就行了,选民对自(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己满意不满意,下次选不选自己都不重要,无需争取选民的支持,因此只有对上级组织和领导负责的意识,没有对选民负责的意识,也就不会主动去接触和了解选民的情况,更谈不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百姓的侵害。代表不起作用,选民也不会向代表反映问题。

这种选民与代表相互利益上的缺失,使二者关系离散,选民缺乏参选的利益动机,对选举表现出较大的冷漠,使选举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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