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人大换届选举中优化代表结构的几点思考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社会的各方面,其广泛性集中体现了代表的人民性,代表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性质和整体功能。换届选举的任务就是选出新的一届人大代表,由其组成新的一届国家权力机关,再产生新的一届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员。科学合理的代表结构,是国家权力机关高效运转的基础,如果代表的广泛性不够,整体素质不高,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和作用的发挥肯定会大打折扣,也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换届选举过程中一再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就是为了保证选出的代表既具有先进性,又具有广泛性,选出让选民或代表满意的、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代表群体。
对代表结构的比例和数量的要求,在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都作了具体规定。⒈《选举法》第条、第条、第条分别规定:“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较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⒉《省选举实施细则》第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要有各方面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国家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各政党和爱国人士、归国华侨、台籍同胞等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省、市、县三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⒊省、市《关于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中还提出“新选出的代表中非中共党员比例达到”,“代表中领导干部的人数不宜过多”等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条文都对代表比例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在换届选举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把好优化代表结构这一重要关口,科学合理地安排代表的结构和人选的确定,使选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形成一个合理的代表结构,这样才能体现出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使选出的代表能够反映广大选民的意见,更好地履行代表的职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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