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模式创新的探讨
一、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改征增值税
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将征税范围延伸到农业。将一般农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征收率。由于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加之农业交易规模较小,农业增值税的征管同样也比较困难。从国外看,在对农业课征增值税时,都采取了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顾方法。如欧盟对农业实行统一加价补偿法在销售农产品时,按照所销售的农产品价格和统一加价补偿率,向农产品消费者征收一定的加价额,作为农民在购买农业生产投入物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的补偿、拉丁美洲国家实行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等。总之,征收技术上的困难不应成为城乡统一税制的障碍。
二、取消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征农业收益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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