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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镇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的性质差异

乡镇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从内涵上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改革。但我国学术界和政府决策部门长期把二者混同起来使用,结果是“开错了药方”还自以为是,“看错了方向”也不愿意回头。本文将采取历史叙述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对我国乡镇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的性质差异加以区分。

一、中国历史上“马拉松”式的乡镇改革

“乡镇”作为国家依法设置的一种地方行政建制,应保持其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组织制度的规范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等等。这是世界各国乡镇政权建设与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我国自周代创建“乡制”开始,直到上世纪年代废除人民公社为止,乡镇的建制或延续或中断,或重视或忽略,或继承或革新,多表现为地域性、宗法性、自治性、零散性、非固定性等等特征,经历了漫长、艰难而又复杂的演化过程。可以说,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的乡镇政权像中国这样变动频繁,显得相当混乱和无序。

(一)“乡官制”下的乡镇改革

我国的“乡制”始建于西周。秦汉时期达到高潮,魏晋南北朝以后逐渐废弃。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事实上,乡制到了唐代,已经名存实亡”。

总体而言,周代的“乡遂”建制及其管理方式具有一定的政治合理性和科学性。史载,“西周初年,大小国家和部落多至数百个”。周王朝为加强对乡里社会管理与控制,建立了“六乡六遂”制度。即“在邑为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汉书》卷上)显然,此时的“乡”建制规模较大,层级划分细致,且注重“相保、相爱、相葬、相救、相賙、相宾”等等社会功能。(《周礼正义》卷)“乡遂”之职皆有品级,如“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汉书》卷上)因此,西周至战国余年间,虽然诸侯争霸、战事频繁,但各诸侯国内仍沿袭周代的旧制。如鲁国实行“三郊三遂制”,(《尚书·费誓》)齐国实行“国鄙制”等等。(《文献通考》卷)恩格斯曾经指出:“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下,王权乃是一种进步的因素。”(恩格斯致马克思:《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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