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试论宪法的司法化
内容提要。我国自1982年起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不少的违宪现象得不到有效解决,这已引起宪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关注。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山东省因陈晓琪冒名顶替齐玉苓上学引发的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批复》,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适用宪法的相关条款。此后,接二连三发生因侵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引起的宪法诉讼案件。这使得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又一次得到法学界和司法界的普遍关注。并且随着法制发展的趋势此类案件的增多预示着对解决宪法司法化问题有了一定的紧迫性,而我们更应该正面面对这个问题,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健全。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含义看法障碍与排除
含义界定
毋庸置疑,宪法司法化这一话语在纯理论意义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能否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司法化意味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这个命题建立在公民基本权利之充分保障的宪政理论之上,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宪法充分的保障也就无法实现真正的宪政,要实现宪政首先必须保证宪法的功能得到体现,宪法的精神得到体现。公民既然本身固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就必须得到法律的保。,而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其中难免有照顾不周的地方,毕竟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当法律不能落实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宪法也只能出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肯定,实现公民权利最后屏障之功效,真正朝宪政的方向迈进。也有学者从宪法作为法形态之一的特征出发,认为法律效力的基本表现在于司法适用性,故宪法作为法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能除外。并认为宪法的演进与改善需要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检验和修正,宪法司法化无疑使宪法能与时俱进充满活力。
宪法司法化的第二层含义是。在司法机关对个案审理过程中,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这涉及到司法机关是否有违宪审查权的问题。无疑已经不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甚至包括历史传统和文化观念等层面。
事实上司法机关能否对有违宪疑议的法律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这明确不仅是技术手段,也涉及到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权限划分问题。在这里宪法在司法上的适用上不能因它在法律体系中根本地位而过分抬高它。如果那样,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也无从保障,司法体制也无法正常运转。而这里不容否认也涉及到了两个宪政问题,即宪法的解释权与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属于审判工作中的宪法、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宪法监督也包括司法监督,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宪法监督权。的确宪法的解释与监督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而它的权力来源于人民。而违宪行为在司法中的审判全交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那将无形的剥夺司法机关部分宪法规定的权限,也无形中加大了人大及常委会的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权进行解释。这里的解释并不是宪法解释,而是宪法适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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