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远地区税收简并征期问题初探
简并征期一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中有明确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件对简并征期做出了进一步解释:"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尔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内国税征字[2003]10号)文件对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简并征期问题中又做出以下规定:"对我区农村、牧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度。对确因情况特殊、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由盟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半年。"按照文件精神,各地区因地制宜实行简并征期后,在工作效率上分别实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相继暴露出了一些突出问题,下面,笔者就此略谈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一、实行简并征期的现实意义
实行简并征期,继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管理能够有效改进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效益。税收效益,是评判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指标。税收效率一般包括经济效率、制度效率和管理效率,效率原则是税收管理应遵循的根本原则。
(一)实行简并征期是实现税收管理集约化的客观要求
集约化管理是当前税收管理的一大趋势,也是税收管理适应经济集约化要求的必然选择。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从社会发展来看,集约化的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税务部门要顺应这一趋势,就必须改变粗放式的管理模式下那种点多面广、人员分散、摊子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要尽力改善那种因此而造成的使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在农村零散税源管理的落后情况,最大程度地充分实现集约化管理。简并征期正是对基层尤其是偏远的农村牧区税收征管实行集约化的有效尝试,其核心就是通过税收信息的高度集中,逐步实现办税场所的相对集中和税款的集中征收,通过计算机网络互联,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收缩征管机构,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二)简并征期是加强基层税收征管成本管理的有效途径
税收成本,是指在征税过程中的付出。按照西方税收学的"最少征收费用原则",税务部门征税时所耗用的费用应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充分发挥税收职能,降低税收成本,一直是税务部门积极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对于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偏远地区的税收征收管理,理论上我们应既要考虑其税收负担,又要顾及其税收成本,但在实际工作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却往往忽视了其税收成本问题。对于税收成本还有一种说法,也称税收稽征成本,是指税务机构为征收一定量的税款而发生的各种费用,这部分费用包括税收立法费用、税收执法费用、税收相关费用。我们这里所谈的主要是税收执法费用问题,即税务机构实施各种税法所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税务业务费等行政管理费用。执法费用是衡量各级税务机构税收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笔者认为,对于偏远地区的"双定户"实行按季巡回征收,是降低此处税收执法成本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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