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初探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益突出,数量急剧增加。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必须建立相应的办案机制。笔者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如何完善审查批捕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其心理和生理有以下特征。一是生理变化明显。未成年人正值青春发育期,身体各组织、器官发育很快,第二性征也日见明显,新陈代谢加剧,显得精力旺盛。二是心理上进入了由幼稚转向成熟的过渡时期,具有半儿童、半成人的特点。表现为较强的模仿欲和好奇心,对外界反应敏感。三是独立意识提升,自尊心较强。但由于思想相对幼稚、不成熟,所以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也容易受外界环境的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生理上、心理上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他们易感情冲动,缺乏自控能力,所以犯罪动机都比较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他们的个性心理尚未成型,教育改造的有利因素也比成年人多,容易挽救。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慎用强制措施,尽量不用或少用。对于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要逮捕。《公安部规定》第15条指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14、16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还要求必须严格掌握批准逮捕的条件。该规定第13条要求,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1)过失犯罪的;(2)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3)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5)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三、当前审查批捕环节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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