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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国家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法律支撑

财政税收作为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活动,与人民的生活有着不可割舍的联系,因此在学习法律以前即不可避免地对其有所了解,但当时的了解只是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视角,更多地是注重税收这种活动及其在宏观调控方面的经济效应。进入党校学习之初,对于财税法的认识也就停留在这个层面,而开学后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在听资深老师的讲座时使自己能对财税法有很好甚至精通的掌握。以下我结合自己的学习情况就财税法的概念、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地位及其在我区农业的发展状况与自己的工作实际等方面谈一些财税法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

一、对财税法的认识

财税法是国家按照立法权限,通过立法程序,制定认可的公开透明的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我从财政法,税收法的角度简单阐述一下我对财税法的认识。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并以其为主体,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活动及所体现的分配关系。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财政的主体是国家。

2,财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3,财政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职能的需要。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尽管从最深层次的本质上分析,财政活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但财政法上只关注财政收支行为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权力分配,资金管理和监督制衡。因此,简而言之,法律意义上的财政即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财税法在财政中始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财政体制需要法律来确定:财政收支行为需要法律来限定;财政运行的公平,效率要由法律来平衡;财政分配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需要法律来维护;财政风险的预防和违反税法的严重情况也需法律来处置。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1)指定税法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二是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各级地方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地方行政机关。(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即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可将其简单地分为税收征纳关系和其他税收关系。(3)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只是其中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国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新税制,经过这次税制改革,我国税法无论在体制还是内容方面都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但是还是存在一些不足。这就需要高校培养一批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使他们既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又要投入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找出不足并提出建议,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法体系。

这是我个人对税法的比较初步的认识,因为还没有系统的学习和深入的研究,讲的还是比较浅显的东西。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我也深深地体会到了自己理论功底的不足。由于时间匆忙,也只能写到这种程度。以后一定多拿出时间对财税法进行系统的学习,另外,我有日语的学习功底,最近看了些日本有关财税法的文章,诸如:税理士制度,日本税制改革等。我想从中日税法的比较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希望参照日本税法,能给我国的税制体系完善和发展提出些有建设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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