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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中心组动辅导报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在年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原“试行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专门法规,颁布实施9年多来,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的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员保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日益增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工作也积累了不少新经验(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会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中央决定重新修订颁布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稿,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于去年月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共5章条。第一章“总则”共条,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党员权利”共条,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第三章“保障措施”共条,用较大篇幅详细规定了保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和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的一系列措施;第四章“责任追究”共条,明确了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等四种主体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共条,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这部《条例》主要有二个特点。①既充全保障党员权利的措施和责任,使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定化;同时又包括了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程序和要求,使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②既注意继承,保留了“试行条例”中行之有效的一些规定;同时又坚持与时俱进,对党员权利的具体内涵、行使途径和保障办法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主要内容应从以下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

⒈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权。《条例》在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规定使党员更加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发表意见权。

为了使党员享有的参加讨论权能够落到实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级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积极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有关党组织应当对讨论的时间、方式、内容等提出计划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党员,以使党员对有关问题有所思考、有所准备,能够积极参与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讨论的意见要注意记录和整理,还可根据需要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还应当认真组织党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政策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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