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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在执法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公、检、法三机关在执法协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检察院近年来在办案过程中,严格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工作中与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了**市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但在执法协作中,三机关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取保候审的执行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又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确定公安机关担负着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监督管理,保障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56条的规定的职责。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不同,从而在取保候审执行的某些环节上出现推诿现象。对于由本部门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公安机关能够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到案参加诉讼。但对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却容易出现执行不力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公安机关比较普遍存在一种谁决定、谁执行的意识,从而造成对这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疏于监督、管理。另外,在个别时候,决定机关未及时、齐全完整的移送有关材料,也是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一个原因。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了个别案件由于被告人不能及时到案,影响案件如期正常审判。另外,由于疏于管理、监督,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诉法56条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对这些情况又未能及时予以处罚,从而使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法律严肃性大打折扣。

二、在处理轻伤案件的程序问题上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其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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