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调查与思考
从2002年上访群众向海南省信访部门反映的情况来看,涉及农村土地矛盾和问题的内容占群众上访内容总量的40%左右,在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件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具体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权属不清。农村在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大都实行“包田不包坡”的做法,致使荒地、坡地争议较多;文革前,有些场社体制改革,有些退场不退地,留下了纠纷隐患;而部分乡镇一直沿袭“谁有土地谁耕、谁承包”的做法,造成了农民争占“祖宗田”,“祖宗地”现象突出;村集体与村集体之间也存在着相邻地段土地的归属问题的争夺。
第二,农村依法用地观念差,越权发包的情况突出。农民依法用地的观念比较薄弱,农民不按国家的规定合理使用土地,而是任凭自己的意愿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给邻地的使用权造成侵害,由此引起纠纷。再者,有的乡镇干部及村委会基层干部对集体土地的开发使用缺乏科学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落实执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自作主张越权越级向外发包土地,而依据《国土法》和《村民委员会法》规定,村社出让、租赁土地不通过村民讨论,没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村委会不得违反民主设定原则同外签订合同,而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法制观念薄弱,基本上不依法行使权利,这是产生土地纠纷原因之一;有的基层干部以牺牲农民的承包地为手段,严重违背土地操作程序,隐瞒实情,去成全土地承包商的利益,因此引起土地纠纷。
第三,“开发热”留下隐患。在前些年的“开发热”中,一些地方为了多招商,急开发,对外来公司转让、租赁、转包土地面积过大,承包期过长,农民参与程度小,地价又低,农民感到吃亏,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线。
第四,开采钛矿、挖塘养虾、外包林地,给生态造成破坏,环境被污染,农民反映强烈,要求收回土地,却得不到解决。海南有些地方钛矿资源丰富,但钛矿开采之后原尚可利用的有效土地失去了先前之功效,加上有些土地被承包挖塘养虾,破坏生态平衡,农民要求中止合同,收回土地,发挥土地的正常功效,但有些地方对此类问题迟迟不解决,或得不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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