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金融稳定工作的思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这是人民银行在分离主要的监管职能之后承担的一项重要责任。正确认识并认真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能,成为各级人民银行在经济金融工作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在基层人民银行的实际工作中,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开展,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
⒈基层关于金融稳定的概念不明确。到目前,在我国的理论、实务界尚无严格的金融稳定的定义。西方学者对此也无统一、准确的理解和概括,较多地是从“金融不稳定”、“金融脆弱”等方面来展开对金融稳定及其重要性的分析。各国金融法律中更多的是通过描述中央银行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地位和法律手段来体现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能和作用。理论先行是当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标志,急需在理论上明确金融稳定的概念和内涵。
⒉基层对金融稳定职责的界定不清晰。金融稳定涉及到整个经济,单就金融来说也涉及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而现在的管理体制现实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已经分别在年和年移交了证券和保险业管理职责,况且地市级以下只有银行业监管机构而没有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事实上,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已经与证券业和保险业失去了实质上的联系,金融稳定是否包括这后两个行业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不包括证券和保险显然是金融稳定工作的不完整,而包括这两个行业在基层操作上又有很大的难度。
⒊基层人民银行没有专门设立金融稳定机构甚至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新修订的市县两级支行三定方案中都没有设立金融稳定职能科股,作为人民银行法中明确的三大职能中的贯彻和执行货币政策与维护辖区金融稳定这两大职能在基层只有一个货币信贷管理科负责,在县支行,金融管理股负责这两大职能外还要负责外汇管理工作,金融稳定工作的地位在基层很难保证。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工作已开展多年,并且有较为规范化的工作程式,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工作目前在基层操作性较差,在基层还没有把重要力量调配到这个岗位上来。
⒋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还不健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样,只有在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内才能更好地开展,而目前,总行这项工作尚在摸索阶段,针对金融稳定工作还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保障,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也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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