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区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查与对策
正确的认识和分析当前群体性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全区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所谓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类型趋广。过去,矛盾纠纷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三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入股、继承、征用等流转行为,以及因村“两委”班子瘫痪,造成延包合同没签和进行的不彻底,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据统计,目前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10余种发展到30多种,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织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他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2、涉及面趋宽。由于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紧密,容易引发共鸣,如征地拆迁补偿、拖欠工资、保险等矛盾,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如古现小汪家、河北村、大季家山后陈家、大赵家村等,均因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紧密而诱发过群体性事件。
3、上访率趋高。据调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唯大”、“唯上”、“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较为严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调处,而是组织群众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4、调处难度大。由于至上而下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健全,调处矛盾的依据不充分,标准不一致,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再加上目前农村分户经营,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度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
二、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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