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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的现状分析及途径探索

一、当前稽查选案工作的现状

选案案源具有多样性。目前稽查选案通常是根据日常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涉税信息结合计算机选案、随机抽选、举报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金税协查产生的案件、纳税评估环节移送案件等来确定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选案方法比较简单。主要是以人工选案为主,计算机数据为辅的方式,往往凭借主观经验对现存的信息进行加工,缺少行业科学的数据模型。

选案人员机构单一。按照稽查规程,选案为首要环节,案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选案。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稽查机构有的设置案源综合部门,有的是在综合科(办公室),一人多岗、人少事多比较普遍,为了选案而选案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选案局限性较大。

选案结果偏差较大。从案源发出到检查完毕,存在较大的差异,选案准确率普遍不高。

二、稽查选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源缺乏影响选案准确率。当前稽查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主申报的纳税资料。选案所依托的信息主要是来自征管软件ctais2.0版。由于目前征管软件中录入的也是企业申报的部分纳税资料,而不是全部的信息,计算机选案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导致选案准确率不高。同时,受各种利益因素的驱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结果受人为控制,经营指标造假严重,会计信息、计税依据失真,导致选案不准。加之,有的企业建立假账、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等情况不可能在软件中反映出来,选案准确率自然大打折扣。

就举报案件而言,由于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同,举报案件有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线索不清、可信度不高,有部分举报不实,这样就导致选案准确率偏低。

就纳税评估移送案件而言,税源管理部门评估后移送要求稽查的纳税人,往往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难缠户”和“钉子户”,有的进入稽查程序后,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到位。

(二)稽查内部衔接不紧密影响选案准确率。目前稽查机构一般都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四分离。彼此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内部监督作用发挥较好,但彼此互动不足,影响了选案的准确率。比如同行业的、同类企业的偷逃税手段和方法有一定的规律性,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了企业的问题,但检查人员一般不参与选案,导致相关风险企业依然存在,案源选择具有较大的盲目性。案件稽查结果与选案缺乏分析反馈机制。选的怎么样,查的怎么样,结果如何,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考核机制。

(三)联动机制不完善影响选案准确率。税收分析是没有稽查部门参与的税收分析,其分析的原因和报告一般由计财、征管、税政等业务部门共享。税收分析的成果与稽查部门没有完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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