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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不良行为的调研分析

一、人们在交通行为中的不良习惯:

(一)会车时不变换灯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关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可是,光山县有些驾驶员在夜间会车时,根本不变换灯光,殊不知,对方驾驶员受强光照射影响,极易发生事故。

(二)拨打接听手提电话。随着通讯的发展,手提电话方便了人们联系,于是也常见有驾驶员边驾车,边拨打接听电话。乍看是小事,其实不然,拨打接听电话,分散了驾驶员精力,遇有紧急情况出现会处罚不及,导致事故发生。

(三)随意停车。在公路上,经常可见到一些驾驶员只图自己方便,将车停放在公路边,有时公路两边都停放车辆,使本来就不宽敞的公路变得更加狭窄,只能容一辆车勉强通过。还有驾驶员遇见自己认识的驾驶员,便随意停车对话,只顾自己方便,给后面的车辆造成不便。

(四)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在靠近光山县一高、二高等学校附近的光马路、花园路、弦山中路经常可以看到三个一排、五个一伍的“学生脚踏车簇”,他们偶会有说有笑,牵手搭背,或是风驰电掣地行驶在机动车道内,视交通安全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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