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业营业税对银行改革发展的影响
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劳务的单位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
目前,我国金融业务要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税等。金融业营业税税负大大高于其他行业3%的平均税负水平。
我国金融业流转税负较重的原因有:
一、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税;
二、金融企业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金融企业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双重承担者;
三、由于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征税的,在滞收利息较高时,银行所承担的实际税负就要比法定税率高;
四、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照利差征收营业税,而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五、金融机构间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商行与央行之间,以及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并按约定的利率互相计息取得的收入,目前国内银行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比重较大且日益增加,有些银行甚至超过50%,对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有违市场经济原则,也是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未完,全文共1994字,当前显示54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