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情况的调研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现状
为全面了解xx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落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现象,xx市妇联对xx市的张湾、茅箭两区的2个街道1个开发区的6个村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街道、开发区的情况回报,召开了6个村负责人和部分妇女群众参加的座谈会,查看了街道、村两级土地二轮延包资料,走访了部分农户。从调查结果来看,xx市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落实情况较好。
1、妇女群众对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较满意。各级政府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是自1996年国家出台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后,各级均成立了土地二轮延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工作专班,市县乡村各级妇联组织均参与了土地延包工作,妇女群众对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的知晓率较高,对政策的落实基本满意。
2、程序规范,土地矛盾纠纷少。被调查的乡镇、村,在开展完善二轮延包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依法规、按政策办事,较好地坚持了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和男女平等的原则。各地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了微调,有效地化解了部人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3、土地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土地延包工作完成后,各地依托地域优势确定了适合本地发展的农业特色产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分区域规划、分产业布局、分类型指导、统筹城乡发展”的一统三分战略,全市形成了以烟叶、蔬菜、粮食、药材、畜牧等特色支柱产业基地,充分调动了农村妇女依托土地致富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及主要表现
xx市各级政府在落实土地承包政策工作中,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了“男女平等”原则。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城市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而在土地利益格局的分配调整中,歧视和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象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1)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
一是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会迁移到男方家庭,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都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
二是因离婚丧失土地承包权。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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