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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物权法》的施行对烟草专卖执法理念的影响

关键词:物权法公权私权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公布。作为重要的私法典之一,它填补了目前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保护和消灭的法律空白,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属于公法,是专卖执法人员代表国家,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以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理论,分析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公、私矛盾”的主要表现,并初步探讨《物权法》的施行对烟草专卖执法理念的影响。

一、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理论

简单来讲,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由公共权力部门行使的一种权能及其衍生出的直接利益;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是掌握公权的国家机构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侵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二是私人抢夺公共资源,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因私人利益采用其他方式而危害公共利益。本文着重论述前者,尤其是占国家机构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私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剥夺。

公权与私权的对抗,自诞生之日起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博弈之中。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国家”这种阶级斗争的产物后,国家机构作为掌握公权的强大机器,在权力运行中不断与私权发生碰撞,如征地、税收等等。由于价值取向不同,西方社会讲求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至上,私权拥有对抗公权的强大威力。突出的例子是美国从北美殖民时期就强调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财产权,所谓“家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是这种思想的经典表述。这一传统有利于监督国家机关谨慎行使权力,缺陷在于可能导致私权被滥用,因少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多数人,甚至整个群体、整个社区的公共利益。

在中国古代,由于宗法体系的社会结构和封建主义的统治模式,公权历来凌驾于私权之上。连个人的生命随时都有可能被统治者以“莫须有”的理由来剥夺,保护私人权利更是无从谈起。跨进社会主义新中国,经过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公权和私权进入相对和谐的局面。因公权过分膨胀而严重压缩私权空间的极端例子已不多见,但两者之间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另一种社会热点现象: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对私人的住宅、财产、自由等私人权益造成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严重的将构成对合法私权的侵犯。比如警察能否为了追捕小偷而擅自进入民居。城管能否为了维持秩序而没收“走鬼”的经营工具。计划生育部门能否为了有效惩罚超生者就对其财产进行强制冻结。

根据《物权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江平教授的观点,公权与公权的冲突并不可怕,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由于有党的绝对领导,公权力之间可以协调;私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也不可怕,只要有公正的法院就可以解决私人之间的纷争;在现阶段,中国社会最可怕的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私权被强大的公权侵害后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将引发群众对公权的信任危机,颠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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