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案件执行难基本情况统计分析及对策
一、自觉履行到期债务的法律观念淡薄。
在2007年来结案中,这类原因引起的有72件占未结案件的20%,这类被执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差,思想觉悟不高,缺乏诚信,他们往往置法院生效文书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以拖赖、躲、逃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
在未结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固定收入且流动性大而引起的有215件,占60%,从以上数据来看这类原因引起执行难占大多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的水平不断提高,城市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这样就使得一部分农民除农忙在家外,平时外出务工,有的举家外迁定居。这种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好现象,于国于民都有利,但由于有部分被执行人常年流动,无固定收入,从客观上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找不到执行对象,执行文书发不出去,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此外,在农村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使被执行人在家,也没有人指路辩认,使得案件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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