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的几点思考
目前,执行工作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何搞好这项工作已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2006年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法警参与基层庭案件执行,仅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本院执行案件的执结率高达到97.5%,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实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对解决执行难具有重要作用。现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以与同仁商榷。
一、执行工作的定位及现状
人民法院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或行政裁判文书生效以后,虽然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法律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之目的并未得以真正实现。此时案件当事人得到的只是期待利益,法律实现的仅是"书面的正义"。而执行工作是民事、行政诉讼最后一道程序,是司法救治最后一道防线。在执行程序启动后的整个执行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强制性、单方性、主动性等就是执行最本质属性,这是与审判中的强制根本区别。它以国家权利为后盾,强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使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成为现实。它是国家公权干预公民个人生活,实现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国家活动。执行工作的最本质特点就是强制性和严肃性。执行工作的主要功能在于兑现经过审判机关处理或审查确认的具有法律生命的各种生效文书中规定的内容,把静态的法律转化成现实,实现法律的功能和目的——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秩序,使整个社会安全、秩序地共同发展。执行工作本应得到全面顺利地落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效果并不理想。
执行难现象普遍存在,大量执行案件未能执结,许多案件久执无果,权利人埋怨不断,社会反映强烈。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不强、强制力不足应该是一个重要方面。
首先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偏差。由于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应受到的惩罚认识不高,不履行没有多大责任。执行工作实践中,在执行人员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传唤当事人到庭率仅在35%以下,甚至有些被执行人认为欠钱被拘留没有什么丢人,大不了住上十天半月就会出来。被执行人不能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对待执行工作的态度不端正,往往拒绝执行,甚至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成为形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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