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型金融犯罪的惩治和防范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等发展趋势,金融领域中被犯罪化的行为多了,范围广了,各种新型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如何提高新型金融犯罪的防范能力、加大惩治力度,完善法律法规,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公安角度出发,结合经济案件侦查工作实际,针对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和惩治对策,为反金融犯罪的法律完善能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一、新型金融犯罪的概念。
在研究新型金融犯罪之前首先要准确把握新型金融犯罪的概念,而要准确把握新型金融犯罪的概念,必须从两方面来界定。其一是什么是“金融犯罪”;其二是以什么标准来评定“新型”。
(一)金融犯罪。所谓金融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中的金融刑法规范所禁止的,或与这些被禁止行为相类似的,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其本质是基于金融而又危害金融的犯罪行为。
(二)新型金融犯罪。所谓“新型”,是相对于传统而言的,是指现在的金融犯罪具有与以前金融犯罪即所谓的传统金融犯罪所不同的新的因素。这些新的因素大体上可归纳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成为新型的金融犯罪。
(三)新型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的区别。
1、两者所相适应的经济形态不同。新型金融犯罪是社会经济发展高度现代化、高度社会分工下呈市场化、商品化的条件下,随着现代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类经济犯罪。新型金融只能存在于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而传统的金融犯罪既存在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形态的社会。
2、犯罪主体不同。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需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
3、违法结构模式不同。传统金融犯罪大多属于自然犯,也即其犯罪之恶是人们通过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就可以评价的;而新型的金融犯罪其违法行为并不是通过其自身行为本身所体现出来或所具有的,而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具有的。
4、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传统金融犯罪行为往往不直接涉及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具有延伸性和扩散性,即是其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性的体现。
二、当前新型金融犯罪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主要表现形式:
当前,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手段多样,本文就以金融犯罪中较具代表性的罪种为例,介绍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金融机构进行侵害的新的犯罪类型以及金融诈骗犯罪中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的一些新动向。
1、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犯罪有很多种类,本文主要指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
(1)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这是一种比较常见,同时也是危害非常大的一种计算机犯罪。由于网络存在的一些固有缺陷和管理疏漏,犯罪分子可以侵入系统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目前浦东某银行内部计算机曾发现黑客侵入,但发现及时,犯罪分子未能盗取资金。
(2)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信息,直接非法划拨,硬性上帐。银行与客户之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可能包含着一些秘密的信息,如客户的信用卡帐号。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截取这些信息后就能进行犯罪行为。
(3)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经济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或修改存折、对帐单等金融凭证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新的犯罪趋势。利用计算机变造的金融凭证仿真程度高,在柜台交易时不易被发现。
(未完,全文共6137字,当前显示146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