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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调查取证工作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在查处大要案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例如:笔者所在的县局在查处一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有人当面威胁执法人员;在查处我县城区一居民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案,没收该居民房产时,该居民开始是采取找人拉关系,被执法监察人员毫不留情的拒绝后,就采取打威胁电话、实行恐吓、在办公室纠缠等手段对我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进行威胁。象这样事例还很多,严重影响执法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开展工作。

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扰大。在查处重大或招商引资违法案件过程中,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大,少数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机构编制和财政权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局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就难免出现尴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较难操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权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都不便于操作。例如:《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电、火工产品。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真正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责令停止开采,而通知停电、停供火工产品的只能是同级人民政府。操作性不强。

四、履行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不足。在当前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只管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钱、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能真正用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上的费用相当有限。再加上市级国土资源执法支队虽然已提升为副处级单位,县级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提升为副科级单位,但都无单独的核算体系,且执法监察的交通工具极为落后,从而对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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