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案情况分析
一、根据中央中法(2006)11号文件关于“科学区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界限”的精神,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充足,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等因素的纠纷,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已作出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而由其他渠道解决,如向社会和职工发行股票等各种形式的内部集资性质的案件,最高法院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企业改制中涉及群体性诉讼的民商事纠纷由于具有政府行为性质,目前一般法院都不受理,而由政府以行政救济渠道解决此类纠纷;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纠纷属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范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退伍军人安置中因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在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该纠纷不应属法院受案范围,而由行政救济渠道解决;公务员单纯民事争议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亦应由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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