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征管现状:
据统计,***县2005年度合计查补入库城镇土地使用税万元,罚款万元,共涉及户纳税人,占被查户数的。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少纳税人在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问题上概念不清、解释不准,造成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不足,征管工作陷于被动局面,导致了征纳双方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1、法规与解释相矛盾,造成税务机关内部意见相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编发的《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则解释为: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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