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罪法律适用主要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非接触性、空间跨度大、诈骗手段繁多,群众防不胜防,预防和打击难度异常巨大,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颗毒瘤,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2016年8月以来,山东、广东连续发生学生被诈骗后死亡案件,影响恶劣。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作为检察机关公诉人,于2015年参与办理李某某等十七人电信诈骗案。2016年6月,本院又受理陈某某等150人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该团伙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内设回访部、话务部、财务、人事行政、仓库等多个部门,通过网络、电视等平台推广相关减肥瘦身、美容丰胸产品,由接线员或者话务员负责一次性销售及收集客户资料,并将获取的客户资料输入电脑系统进行流转。回访部人员根据公司相应的抬单剧本,互相扮演不同角色,互相配合进行诈骗。案件被害人涉及全国各地一万余人,涉案价值高达1.5亿余元。该案范围广,金额大,取证难,本人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取证,固定证据,并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上述电信诈骗案件,对于该类诈骗案件侦破、批捕、审查起诉、裁判中的难点以及注意事项进行研究,以期对以后办理该类电信诈骗案件有所指引。
一、电信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电信诈骗在作案方式上传统诈骗不同,是利用通讯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虚构事实模板化,作案人员团伙化,远距离、跨区域(甚至跨国、跨境)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
(一)诈骗手段多种多样,且翻新速度快
诈骗方式系诈骗团伙根据各地诈骗版本精心设计,诈骗行为人人手一份,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学习,且根据经济、时事等情况,不断更新,电信诈骗方式从以前中奖信息、电话欠费、冒名顶替、办理证照,已更新到紧贴时事的补贴退税、投资理财,甚至银行卡涉案(洗钱、贩毒、涉黑)等,到冒充主任、教授等以推销减肥产品为幌子,后虚构被害人身体有毒素,不排毒可能得癌症死亡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游离于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新型电信诈骗模式。
(二)诈骗流程的标准化、模板化,职业化水平较高
前期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广泛撒网,到被害人主动联系,登记个人信息,行为人冒充各类身份联系被害人并相互配合,后通过仓库发货,使用套卡取款转移赃款等进行诈骗。团伙成员之间系按照公司化运作,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相互之间一对一联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谋面,且相互之间称呼化名。
(三)诈骗对象的广泛性
电信诈骗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通过短信群发、电话随机拨打等方式来散布诈骗信息,但部分犯罪团伙设计虚假商品宣传网站,有的甚至通过媒体播放虚假广告,在广泛的群体中等待不特定的人上当受骗。这种犯罪行为使得被害人的范围更加广泛,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
(四)诈骗行为隐蔽性强
电信诈骗犯罪主要利用电话、手机、网络等通信工具进行远程诈骗活动,同时,行为人从发布虚假信息到诱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整个诈骗过程均发生在虚拟信息空间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并没有面对面接触,是一种远程的、非接触性诈骗,且一般不诈骗本地被害人,这使得案发后对行为人的指认造成困难。行为人得手后一般使用银行卡套卡及时将诈骗资金取出、转移,并在被害人报案后,就不再使用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套卡、手机卡等,使得警方查控、追踪此类犯罪难度很大。
二、电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构建
(一)高度重视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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