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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第四季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现制定我县第四季度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如下:

一、煤矿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一)县办两大煤矿要坚持生产绝对服从安全原则,突出抓好“一通三防”工作,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要求,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串联风作业,杜绝瓦斯空班、漏检和瓦斯超限作业,严禁擅自停运主扇风机。杜绝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现象发生;严格执行领导跟班下井等制度,及时提取安全费和维检费,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操作规程,强化违章惩处力度,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二)三个基建矿井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岳城镇和恒泰公司负责对其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责成专人24小时驻矿监控。3号矿主井在基建施工期间,每班入井不超过9人,不得超过核定用电量,并要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工程“三同时”的规定;副井只允许通风排水。2号矿在通风排水期间要严格执行重新核定的入井班次、入井人数和用电量。1号矿在没有上级新的指令之前,暂维持现状。严禁以基建、巷探等名义进行非法采煤活动。

(三)全县乡镇煤矿要按照省、市、县要求,在没有上级新的指令之前,停止一切井下整改活动。供电矿井只准通风排水,在排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重新核定的入井人数、班次、用电量,杜绝超入井班次、人数和用电量等违规行为发生;未供电矿井严禁偷接、私发、转接用电等违规行为发生。

(四)加强乡镇煤矿监管。县煤办对全县煤矿安全负总责,严防煤矿偷生产和超人员入井等违规现象,涉煤乡镇全面负责本辖区的乡镇煤矿整顿和安全工作;县直机关、乡镇干部必须24小时驻矿监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防煤矿违规和偷生产;公安局负责乡镇煤矿火工品监管,特别是要深刻汲取“3.02”黄沙煤矿非法火工品爆炸事件教训,加大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购、私藏、转供火工品等违法行为;国土局负责越层越界的查处,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和死灰复燃;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煤矿电力监管,严厉查处偷接、自发、转接电和超核定量用电行为;县安监局要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不定期巡回检查,确保安全稳定。

(五)严格乡镇煤矿责任追究。对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违规行为的乡镇煤矿,一律实行“三个一”:一次性扣除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关闭矿井;一次性执行到位。对相关部门、乡镇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县直机关驻矿人员和矿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六)继续推进矿井关闭工作。按照省、市、县有关要求,各有关部门和产煤乡镇要进一步加大关井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违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矿井。对已吊销证照的矿井和按文件规定应关闭矿井,及时关闭到位。

(七)各乡镇煤矿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着眼长远,上下同心,细致工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全面推进资源整合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合工作

二、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国土资源、安监、公安等部门要深刻汲取“7.15”观台岗子窑村非法铁矿伤亡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全县矿井的关闭充填力度,严防无证矿井私开偷采、违法生产,防止死灰复燃。各涉矿乡镇也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没有及时填充到位的矿井加大检查和监控力度,确保矿山安全。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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