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法官进行述职评议会上的讲话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今天,我们召开××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对名人大任命的法官进行述职评议,这次述职评议的法官人员之多是我县历史上的第一次。这次述职评议是以人事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核心是监督法官履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的情况。为了提高我县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促进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县,改善我县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推动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年初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决定对人大任命的法官进行述职评议。
人大评议法官有没有法律依据。据有关资料反映,有人对人大评议法官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人大评议法官于法无据,也有的地方说是人大没事找事干,述职评议会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对此,我认为,首先,从法官工作的重要性来讲,法官虽然官不大但权不小,独立办案,行使审判权,掌握着生杀大权。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宪法、法律的适用和当事人的利益,对他们的评议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其次,人大评议法官在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中有原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包括任命和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第三,九届全国人大一次、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地方人大开展述职评议作出了充分的肯定。所以,人大评议法官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但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关键在于人大履行不履行监督职能,善不善于监督。人大开展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不履行监督职能就是不作为,只有抓住监督中实质性的方面,才能发挥好人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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