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体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深刻领会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搞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确保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哲学基础,它是一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就行为层面看,任何一种正确的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原理和信念或价值观的指导,人民法院工作同样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
当前在法治理念方面逐渐形成两种不良倾向。一种倾向是强调法治理念的西方化,片面崇拜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缺少政治鉴别力,在司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法律术语”,造成司法思想和司法活动的混乱;另一种倾向是模糊处理我国的法治理念。对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定位不清,不谈理念或很少谈理念,凭感觉来解决司法中的问题。这两种认识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从法律的产生发展来看,法律是一个民族生活与精神的写照,一个民族的法治就是这个民族所选择的社会生活调控方式。法学家创造的只是法治的理论,即对秩序形成的正当化,是否能够适合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还需要与具体的国情、民意紧密结合起来。前一种倾向忽视了一些理念孕育的土壤是西方而非中国,脱离了中国国情。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种体制决定了中国司法的性质和结构,也决定了中国司法的发展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治理念必须和中国的政治体制保持高度的统一和协调。后一种倾向则由于缺乏具体的思想和理念的指导,极易陷入人云亦云、不知所措的状态之中,导致实践中的随意性。
司法工作具有强烈的政治性,把司法工作与政治体制和政策割裂开来,就会使司法工作陷入迷途,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则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意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司法人员的司法思想,牢牢掌握司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院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从根本上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概括与发展,是我们党系列法治理论的升华与体现,深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深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保持清醒的头脑,对于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推动法院事业的长足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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