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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调解工作先进事迹材料

一、争得支持,健全组织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首要条件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是保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创建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将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但是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需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协作支持;需要专门的组织机构和稳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这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我们一直把争得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工作放在首位来抓。2004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结束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立即向市委、市政府详细地汇报了会议精神,并将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的意见上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对我们的意见非常重视,协调相关部门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我局提出的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等一些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对我局与市人民法院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对该《意见》进行了下发[新办(2004)27号]。之后,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我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新办(2004)2号]文件,明确规定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我市建立健全市、乡、村三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性质、人员组成等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文件要求,我市首先设立了由司法局局长任主任的市级人民调解委员会,重点对疑难、重大、跨区域、跨行业的缠访、累访案件和深层次、影响面广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在我局指导下,在各乡(镇)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乡(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全部成立,从而使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网络化。截止目前,全市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467个,配备了人民调解员1826个,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覆盖面广、渗透力强的组织网络。在此同时,我局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就人民调解与诉讼衔接的具体问题达成共识。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加强与我局联系,共同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法官定期深入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建立双向聘任制度,即法院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对调解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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